(二)金融机构年度贷款情况汇总表。
第八条 争取保险机构以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我市交通、通信、物流等重大基础设施和灾后重建项目。自2009年起,单项融资额在10亿元以上且融资成本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可按融资额的0.5‰奖励项目业主。申请补贴的项目业主,除提交第五条(一)、(三)款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与保险机构签订的投资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二)企业募集资金投向说明。
第九条 自2009年4月10日起,对我市企业上市给予分阶段补贴,认定日期以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日期为准。申请不同阶段上市补贴的企业,除提交第五条(一)、(三)款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并验收合格的给予20万元补贴,申请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2.证券监管机构发出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
(二)企业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50万元补贴,申请补贴须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上市申请已被正式受理的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三)企业上市融资完成后按融资额中投入成都资金的1%给予补贴,其中50%的补贴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对单户企业的补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申请补贴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
3.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向说明。
(四)市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300万元补贴。申请补贴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市公司变更注册地的批复复印件(验原件);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3. 5年内不迁离我市的书面承诺。
(五)上市公司完成再融资的,按照其融资额的1‰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单户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申请再融资奖励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中国证监会关于批准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2.再融资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