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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将审核意见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自2009年4月10日起,新进入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连续3年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20元/平方米。认定时间以签订购房、租赁合同时间为准。每家金融机构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申请补贴后3年内不得出售或转租自用办公用房。若确需出售或转租的,须提前通知市政府金融办,并退回相应部分已享受的补贴。
  申请购房、租房补贴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发票或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须提供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五)5年内不迁离金融集聚区的书面承诺。
  第六条 自2009年4月10日起,新进入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以及金融后台服务中心的高级管理人员,自机构开业年度起3年内,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市、区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贴。对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实行先征后返。
  申请个人所得税补贴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文件复印件、申请人的职务任命或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申请人所在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七条 自2009年起,金融机构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30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设立小企业贷款专营服务机构,该机构对小企业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5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对单个金融机构的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用于奖励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申请信贷投放奖励的金融机构,除提交第五条(一)、(二)、(三)款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金融机构年度贷款余额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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