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办发〔2009〕5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09〕2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和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奖励和补贴对象:
(一)“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二)“金融机构总部”是指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在成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国内外法人金融机构在成都设立的省级及省级以上分行(分公司)。
(四)“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核准,并在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成都市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我市金融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由市财政安排并专项用于扶持金融业加快发展的资金。自2009年起,市财政预算安排每年不低于5000万元资金,各区(市)县相应安排配套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申请、审核程序:
(一)金融机构购房、租房及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补贴或奖励申请,由税收解缴关系所在区(市)县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初审同意后,转报市政府金融办;其他方面的奖励和补贴直接报市政府金融办。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并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二)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