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坐落在各区的重大经济转型项目(企业)形成的各项收入地方分享部分,作为市级固定收入,同时根据所在区的贡献大小和财力水平,由市财政通过结算对项目所在区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2.坐落在两县的重大经济转型项目(企业),从2009年起,纳入此次财政体制调整范围,形成的各项收入地方分享部分入县级库,年末按市与区共享税种和比例,通过结算上解市。
3.坐落在多个县(区)的重大经济转型项目(企业)形成的各项收入地方分享部分,执行中入市库,除市级收入外,各县(区)分享部分,按照所在县(区)形成的税收占税收总额的比重,由市财政通过结算进行处理。
(二)跨县(区)项目形成的收入分配问题
支持县(区)“飞地模式”招商,建立“异地”落户项目税收分享机制,项目引进县(区)与项目落户县(区)(包括现有企业和项目在县(区)间转移),自项目投产年份起,前五年属于县(区)税收分成部分5:5分成,后五年4:6分成,十年后属地纳税。跨县(区)项目形成的税收收入,按属地原则由项目落户县(区)税务部门管辖;项目引进、转移前县(区)应分享的税收收入,由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进行处理。
(三)原执行政策的处理问题
1.双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以2006-2007年两年平均数为基数,纳入财政体制基数。
2.开发区地税局代征的属于细河区的金融保险营业税,以2006-2007年两年平均数为基数,纳入财政体制基数。
3.代征的货运市场税收收入,阜蒙县、彰武县和清河门区按属地纳税,其他区分享部分按细河区27%、海州区27%、太平区27%、新邱区5%、开发区7%、高新区7%的比例进行分配。
4.实行新的财政体制后,不涉及新体制调整的补助和上解等结算事项继续执行。
(四)车船税问题
车船税由市保险协会负责汇总核算及缴库。各区分享部分按细河区22%、清河门区2%、海州区40%、太平区21%、新邱区9%、开发区3%、高新区3%的比例进行分配;阜蒙县、彰武县实行属地纳税。
(五)建立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机制问题
以2006-2007年两年平均数为基数确定考核基数,以后年度各级共享收入不得低于考核基数,低于部分相应扣减财政体制基数。
(六)区中学、矿区中小学、铁路中小学下划问题
将区中学、矿区中小学、铁路中小学经费全部下放区级管理,并按2008年市核定的人员和经费基数实行体制性划转;以后年度,中央和省出台的增资政策,按中央和省的补助政策,对各区给予补助;如果政策调整,相应按2008年市核定的人员和经费基数及以后年度补助数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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