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与区共享收入。除市本级主体企业外,其他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契税,作为市与区共享收入。
分享比例为:
增值税,中央分享75%、省分享10%、市分享7%、区分享8%。
营业税,省分享30%、市分享30%、区分享40%。
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60%、省分享20%、市分享10%、区分享10%。
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60%、省分享15%、市分享10%、区分享15%。
房产税,省分享50%、市分享20%、区分享30%。
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分享30%、区分享70%。
土地增值税,市分享30%、区分享70%。
车船税,市分享45%、区分享55%。
契税,市分享40%、区分享60%。
区级固定收入。除市本级固定收入、共享收入之外的资源税、印花税;新邱区、清河门区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一次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形成的契税收入;烟叶税;其他税收收入;区级各项非税收入。
2.基金预算收入的范围
市本级基金预算收入:市本级主体企业和市直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等(不含开发区、高新区)。
区级基金预算收入:除市本级主体企业和市直事业单位外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开发区、高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等。
(二)基数的计算
以2006-2007年两年平均数为基数,作为调整财政体制的基数,按确定的共享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计算各级收入。如果区级上划收入大于下划收入,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作为基数返还区;如果区级上划收入小于下划收入,差额部分由区作为基数上解市。
(三)财政支出的范围
除下放区中学、矿区中小学和铁路中小学经费下划各区管理外,其他方面的支出范围保持不变。
(四)实行积极的激励机制
1.对县(区)上划中央增值税、消费税增量返还部分,由现行的1:0.2系数返还改为1:0.5系数返还。
2.对当年一般预算收入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的县(区),按增量部分的5%,由市对县(区)通过转移支付给予以奖代补补助。
五、财政体制调整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纳入市政府总体规划的重大经济转型项目(企业)形成的收入分配问题
重大经济转型项目(企业)是指列入全市统一规划、由市政府统一引进的、总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新建生产经营性项目(企业)。由市发改委负责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