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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二、调整范围
  鉴于阜蒙县、彰武县正在享受省级财政体制优惠政策,且已基本实行属地纳税,因此,此次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范围是市本级和五个行政区、二个派出机构(开发区、高新区)。对阜蒙县、彰武县新建的重大经济转型项目(企业)形成的税收收入单独核定体制。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市对区的财政管理体制,规范政府与企业、市与区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级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促进市、区收入共同增长,推动全市经济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保证市与区两级政府既得利益原则。本次体制调整以2006-2007年两年平均数为基数,确定财政体制基数,不集中各区现有财力,保证市与区两级政府既得利益不变。
  2.适度向各区倾斜的原则。除市本级主体企业外,其他企业全部下放到各区,增加各区发展的空间,同时,在共享比例的设定上向各区倾斜。
  3.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按税种划分收入,共享税收收入增量,共同承担风险,调动市与区增收的积极性,促进各级财力的稳定增长。
  4.科学透明、统一规范的原则。科学划分收入范围,统一分享税种和比例,保持体制的规范;实行属地纳税,便于税收管理。
  5.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理顺市本级能够理顺的财权与事权不统一问题,相应调整市与区承担的部分事权。
  四、主要内容
  (一)财政收入的范围
  1.一般预算收入的范围
  重新划分市与区财政收入范围,将一般预算收入分为市本级固定收入、市与区共享收入和区级固定收入三部分。
  市本级固定收入。煤炭(阜矿集团)、电力、金融保险、邮政、石油天燃气、通讯、烟草、公用事业等行业主体企业(以下简称主体企业)缴纳的各项收入地方分享部分;跨地区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和市财政国库收付中心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海州区、太平区、细河区、开发区和高新区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含乡镇部分);政府一次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形成的契税收入(不含开发区、高新区);其他税收收入;市级各项非税收入(含主体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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