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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阜政发[2009]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促进全市经济的协调发展,稳定各级财政收入来源,按照国家和省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
  一、完善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1994年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我市在下放县(区)部分企业的情况下,基本维持了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市本级与县(区)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保证了各级财政的既得利益,对市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企业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体制弊端不断显现。一是我市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是全省唯一未实行分税制的体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和企业的公平竞争,给税收的混库、串库和抢拉税源行为创造了条件,影响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来源的稳定。二是影响了市本级与县(区)收入的均衡增长,不利于城区经济的协调发展,政策效益未达到最大化。三是与国家和省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一致,不利于各级财政政策的贯彻执行。因此,在继续贯彻执行国家、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对我市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十分必要。其具体作用是:
  1.有利于调动县(区)培植财源的积极性,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将“分企制”调整为“分税制”,把市本级绝大多数企业下放到县(区),有利于增大县(区)政府培植财源的空间,激活县(区)政府发展经济的动力,促进县(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严格按属地纳税,使市县(区)共同关注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共同培植税源,共享企业税收增量,有利于调动各级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
  2.有利于深化企业改革
  按税种划分收入,有利于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结构的兼并、重组、联合,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为企业改革提供有利环境。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有利于民营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及企业要素在更大范围内的合理流动。
  3.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合资、联营、股份制企业相互交叉,经济成分日益复杂,企业隶属关系模糊,市与区之间,区与区之间混库、串库、争拉税源现象不断发生,扰乱了税收秩序。建立较为完善的财政管理体制,有利于规范税收秩序,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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