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阜政发[2009]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阜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阜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提出需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办理的具体法律事务的建议;市司法局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从事业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
(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市人民政府参与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就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处理涉及市人民政府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三)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参与经济项目和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事项的洽谈、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并代市人民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
(四)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市人民政府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五)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协助处理突发公共事件;
(六)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协助处理重大信访工作事项;
(七)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法律信息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办理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邀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列席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