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税收扶持政策。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其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期满后,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减免。
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切实加强政务服务。要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在担保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等环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担保机构发生的中小企业代偿损失案件,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快速处结,尽可能减轻担保机构的实际损失;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对担保机构的信贷政策等业务指导,及时提供被担保企业的信用记录查询等服务,积极开展与资信等级较高、经营规范的担保机构的合作,对市场前景好、反担保措施切实可行的担保项目,适当降低保证金比例。积极探索建立银行和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
四、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机构。市政府确定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 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金融上市办、工商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发展。
(二)加强行业自律。搞好担保行业协会建设,引导担保机构依法运作,规范经营,有序竞争。开发建设威海担保服务平台,构筑担保体系信息共享的商务平台;推行担保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努力提升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三)建立考核机制。将发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工作情况列入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具体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考核办研究制定。
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促进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的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