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和实施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废止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对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实行专项救助的意见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9〕10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拟订的《关于对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实行专项救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对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实行专项救助的意见
(市人口计生委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保障体系,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开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市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实行专项救助。
一、资金来源
根据救助需要,市及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两级财政每年列支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专项救助资金。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财政承担80%。
二、救助对象
具有威海市农村居民户口满5年,夫妻双方或单方(丧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独生子女或双女户家庭:
(一)子女未满18周岁,且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生活困难的;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因病或因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
(三)当年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享受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专项救助的家庭,可以继续享受计划生育相关奖励以及其它救助和扶助政策,救助金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线确认基数。已经享受大病救助、特困生救助和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临时救助的家庭,不再享受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专项救助。
三、救助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