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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建设的通知


  (一)落实装备建设规划。各地要按照《消防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消防装备配置。重点抓好大功率、大流量水罐消防车、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举高消防车、化学抢险救援消防车、排烟消防车等特种车辆的配置。未配置以上特种车辆的市、县,要抓紧填补空白;已配置的要逐年提高配备率,使消防装备配置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对公共消防安全的期待和需求相适应,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消防装备保障体系。具体装备配备标准和到位时限由省公安厅商省财政厅制定。

  (二)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打造消防铁军的要求,依据《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攻坚组装备配备标准》,配齐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提升应急抢险救援器材和特种防护装备的配备率,优先落实通讯头盔、氧气呼吸器、防坠落设备、热像仪、遥控移动炮、水驱动排烟机、高压水带等器材的配备,填补呼救器后场接受装置、降温背心、便携危险化学品检测片等新装备的空白,切实提高消防官兵安全防护标准和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

  (三)加快战勤保障体系建设。各地要高度重视公安消防部队战勤保障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依托公安消防骨干作用,建立并完善各类应急资源的储备。合肥、芜湖、蚌埠、安庆市要加快消防战勤保障基地建设,重点储备灭火药剂、个人防护装备和应急救援器材等;其他市也要建立消防战勤保障队,储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要建立由政府牵头,公安消防、交通运输、环保、供电、供水、供气、医疗救护、防疫、通信、气象、地震、人防等部门参加的社会应急联动机制,适时开展多部门参加的应急救援演练,以适应处置各种灾害事故的需要。公安消防部队要认真抓好灭火和抢险救援技能训练,使训练更加贴近实战需求,不断提高部队整体作战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害损失。

  三、加强领导,确保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建设落实到位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把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牵头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装备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按照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实际需求,把落实装备建设经费与贯彻落实《安徽省市、县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财政法〔2008〕415号)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经费的长效保障机制,有计划、多渠道地筹集资金,加大对消防特勤装备的投入。要明确发展改革、财政、城建、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职责分工,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各项装备建设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继续加大对消防事业特别是装备建设的投入,帮助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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