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2009年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和建立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有关规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09年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5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将2009年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标分解的依据
(一)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依据鲁政办发〔2009〕52号文件下达给我市的指标,经市政府同意后,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
(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面积指标,依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我市的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计划和“各市应充分预测今年拟使用独立选址项目计划和点供计划占用耕地面积,按照1:1.61的比例安排补充耕地任务”的要求,确定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计划为43000亩,其中整理(含复垦)21500亩,开发21500亩。依据各县市区和市属各开发区后备资源情况、2001-2008年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和年度占用耕地计划等要素进行分配(详见附件)。
二、几点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对下达给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面积指标负全责,各县市区政府县市区长、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二)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于9月30日前,依照市政府下达的指标,将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村。
(三)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各项指标,确保完成本行政区域指标任务;要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好自查,并于2010年1月10日前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书面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相关的各类档案资料和台账,加强基础资料工作,做到相关统计数据衔接一致、真实可靠,资料齐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