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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意见

  (四)实行基金余缺调剂。

  1.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对市调剂、市对所属县(区、市)统收统支。

  2.建立省级调剂金,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各地上解的调剂金,由省统一调剂使用,结余调剂金由省统一按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资金投资运营。调剂金上解比例根据全省基金收支状况确定。

  3.省级统筹前各地基金累计结余部分和省级统筹实施后各地基金新增结余部分由省授权留存当地,使用前须报省批准,并列入各市年度基金预算管理。

  (五)建立基金缺口分担机制。

  省级统筹后,省对市余缺调剂与分担比例按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六)统一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并组织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执行。全省统一使用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的经办业务表格(内容和样式)。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使用统一的养老保险应用软件。

  三、省级统筹的保障和实施

  (一)制定省级统筹的具体配套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省级统筹预算管理办法、省级调剂金缴拨使用办法、养老保险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奖惩办法等,逐步完善省级统筹的各项政策和管理措施,确保省级统筹工作的平稳运行。

  (二)实行全省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联网。

  实行全省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统一业务软件,提高基础数据质量。从实施省级统筹时起,县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和基础数据录入,将全部业务数据输入市中心数据库集中管理。

  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各市中心数据库对全省养老保险业务实施动态管理和监控,随时掌握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计划完成、退休人员增减、财政投入、业务经办等情况,对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基金支付及保障情况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和分析,定期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确保省级统筹正常运转。

  (三)落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各市、县政府要把实行省级统筹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和促进改革发展的大事来抓,建立目标责任制并按年度进行工作考核,同时进一步健全养老保险市级统收统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要按照省级统筹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认真落实基金余缺调剂和分担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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