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意见
(皖政〔2009〕10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保险统筹层次,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以下称“省级统筹”)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级统筹的原则和目标
(一)实行省级统筹的原则。
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有利于建立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功能和使用效率,有利于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和保值增值,有利于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实行省级统筹的目标。
统一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金应收尽收,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制度,增强全省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功能,逐步实现基金统收统支,统一和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计算机应用软件,实现全省计算机系统联网操作。
二、省级统筹的内容
(一)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全省参保企业或单位、职工个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费。
(二)统一养老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及标准。
按照国家及省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具体项目和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准公布。基本养老金调整由省按照国家政策统一组织实施,各市、县不得扩大统筹支付范围、增加支付项目或更改支付标准。
(三)规范基金预算管理。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全省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编制草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预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