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购买排放指标后,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实际排放量大于环境影响评价预测购买量的,其不足部分需重新购买;实际排放量小于环境影响评价预测购买量的,其多余部分可转让。
(四)被列为环保信用不良、环保挂牌督办或污染源限期治理期间的排污单位一律不得转让或购入排放指标。
五、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一般采取挂牌转让,特殊情况也可采取协商转让。挂牌转让和协商转让一律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交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下的市场调节机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COD、SO2排放权基准价格。
(一)挂牌转让。
1.直接销售。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购买意向需求方,可按转让方委托时确定的价格直接销售,其价格可在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排放权基准价格上浮动。
2.公开竞标。有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购买意向需求方,由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购买意向需求方公开竞标,以最高报价为转让价格。
(二)协商转让。
在同一区县(自治县)同一流域或同一区县(自治县)同一区域进行交易,且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购买意向需求方,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但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排放权基准价格。
六、交易程序
(一)挂牌转让程序。
1.转让申请。转让方根据《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转让审核登记凭证》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审查确认后出具《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挂牌转让通知书》。
2.转让委托。转让方根据《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挂牌转让通知书》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转让委托。
3.转让委托受理。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受理并审查确认后,向转让方出具《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转让委托受理通知书》。
4.挂牌公告。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权转让公告》。
5.购买意向申请。在挂牌公告的同时,需求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测量,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机构提出购买申请,并经审查确认后出具《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购买通知书》。
6.购买意向登记。需求方根据《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购买通知书》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并按转让标的基准价格购买全部需求量所需金额的10%—15%缴纳保证金。
7.购买意向受理。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受理并审查确认后,向需求方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购买申请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