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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

  COD、SO2排放权以指标交易。新增一吨COD、SO2排放量,需相应购买一个COD、SO2排放指标;转让一个COD、SO2排放指标,须相应削减一吨COD、SO2排放量。COD、SO2排放量按年度计算。
  (一)以下单位应通过交易有偿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
  1.因实施工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COD、SO2排放量,但无相应排放权的排污单位,应通过交易购买排放指标。
  2.对临时超过允许排放总量的,可按实际天数向市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购买排放指标。
  (二)以下单位可通过交易转让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
  1.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包括迁建、调整产业和产品)、清洁生产、循环利用、污染治理等措施,在实现COD、SO2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可转让其多余的COD、SO2排放指标。
  2.企业因破产或其他原因自行关闭后,其拥有的COD、SO2排放指标,可通过交易进行转让。
  3.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从集中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以及依法取缔、关闭污染企业(不包括“十五小”、“新五小”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中取得的COD、SO2削减量,其排放指标分别由市和区县(自治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出让。
  四、交易条件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必须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方能进行转让和购买。
  1.在水环境质量COD指标不达标的流域或大气环境质量SO2指标不达标的区域内,实行流域或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需求方只能在本流域或本区域内削减指标中购买。
  2.主城九区(含北部新区)范围内,一律不得购入SO2排放指标;拥有SO2排放指标的转让方,只能向主城九区(含北部新区)以外的SO2达标地区转让。
  (二)可转让的排放权,须按《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和区县(自治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经审核登记后,根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转让审核登记凭证》方能进行转让。凡是区县(自治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且需要挂牌转让的,须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方能转让。
  (三)需要新增排放量的排污单位,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预测量购买排放指标。
  1.购买排放指标后,闲置期不得超过5年。超过5年的,由市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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