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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91号 2009年6月1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9号)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强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要求,进一步理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和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建立依法监管、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切实解决权责脱节的问题,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权责一致,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调整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整合监管职能,明确权责关系,完善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监管体制。将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为同级政府的工作机构,原定级别不变。各市辖区和甘南州合作市、临夏州临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仍实行市州垂直管理。
  (二)调整监管职能。对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与同级卫生部门职能进行整合。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将卫生部门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相应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进行整合,保证其相对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有效监管。
  (三)调整人员编制管理权限。坚持“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建制划转,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体制调整后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仍然使用行政编制,编制数额纳入各级行政编制总额;机构编制审批权限由原省一级行使调整为省、市、县三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分别行使;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所属技术机构仍使用事业编制,其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人员编制分解移交工作由省编办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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