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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标准(修订稿)》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标准(修订稿)》的通知
(沪教委基〔2009〕83号)


各区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十二部门制定的〈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06年-2008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30号)精神,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管理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57号)的要求,我委根据本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现状和幼儿园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上海市示范幼儿园标准》(沪教委托幼〔1996〕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标准(修订稿)》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标准(修订稿)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标准(修订稿)

  一、办园条件

  1.园舍面积、绿化要求、设施设备等符合《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和《上海市幼儿园装备标准》的要求,办园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5班以下。

  2.园内各类人员均符合有关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工作人员配置及师生比符合上海市幼儿园编制标准,幼儿学额符合相关规定。

  3.充分挖掘潜能,创设满足幼儿活动需求、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安全的、积极的、支持性的环境。

  4.各类设施设备及专用室的设置能满足教育教学和特色发展的需求,且利用率高。合理利用环境资源,有效地促进幼儿与环境间的互动。

  5.规范收费,规范财务管理,合理安排与使用办学经费,重视并提高园所经费和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益。

  二、内涵发展

  6.依法办园,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章及制度等。园(所)领导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幼儿园、幼儿及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在依法治园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7.办学理念先进,体现正确的教育价值取向。办学目标明确,切合本园实际,体现办学个性。办学思想及理念为全体员工所认同,成为全园共同发展的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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