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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学生参加丹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学生参加丹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2008]126号)、《丹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丹政发[2008]1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意义

  大学生的医疗保障问题,涉及每个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有利于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学校和学生家庭负担,对保障大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和身体健康,顺利完成学业,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参保范围和时限

  地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中全日制本专科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加丹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及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2009年底之前,我市各类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三、参保资金来源

  (一)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按照我市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执行。

  大学生参保缴费的政府补助,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经学校认定后应由学生领取的国家助学金中解决,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对其给予补助。

  (三)参保大学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需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12元;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费每人每年8元。

  四、医疗保险待遇

  (一)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就医所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大学生门诊规定病种的种类和范围,按照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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