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项目按照
建设部《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商品住宅性能认定试行办法》的规定申报A级住宅性能认定。具备相关条件的项目应积极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
2.开发项目要认真贯彻“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方针,民用建筑必须达到国家、省规定的建筑节能标准。居住建筑要依据《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化评价指标》,选择适应本项目的住宅建筑与结构技术、节能与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住宅厨卫成套技术、住宅管线成套技术、住宅智能化技术、居住区环境及其保障技术、住宅建造成套技术等,并参照国家、省编制的住宅部品与产品选用指南,选定资源节约型的优质材料和部品。
(四)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应达到市政道路、供排水、供热、供气、供电设施以及绿化、环卫、路灯、消防设施的修建要求及维护管理规定。
(五)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根据《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针对物业服务用房、城管执法和治安管理等政务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承担义务教育的学校、会所、幼儿园、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等配套建筑提出的要求。
(六)拆迁补偿安置。拆迁红线内的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房屋、地下各种管线以及架空电力、通讯线路等的拆迁要求。属住宅的原则上实行就地安置补偿;属非住宅的实行就地安置或货币补偿。实行就地安置的,应先建安置房。拆迁户妥善安置后,方可建设出售商品房。
(七)其它建设条件要求。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主体参与土地公开出让时,必须认真研究土地公开出让文件,包括《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竞得土地后,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项目规划设计、开发建设、小区配套、拆迁补偿安置和前期物业管理。
五、规划部门应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中的规划设计要求,对开发企业报批的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设部门应在开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时,对建设条件意见书中的住宅产业化、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以及拆迁补偿安置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按批准方案进行开发建设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