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已经市经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九年七月三十日
潍坊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落实国家住宅与房地产业政策,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实施。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对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具体负责提出奎文区、潍城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条件意见。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滨海开发区、峡山发展区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提出辖区内开发项目的建设条件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各区签订协议书,由各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实施。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该项目的建设条件意见书,意见书内容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是土地出让文件的组成部分,经政府批准后对社会公布。
三、潍坊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设计要求。项目规划设计要求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二)开发建设期限。项目开发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之日起计算)。
(三)住宅产业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