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上属驻潍各部门、单位:
当前,随着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竞争压力不断加大,精神疾病发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老年痴呆和抑郁、药品滥用、自杀、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危机等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精神卫生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为切实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心理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目前,我国有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约1600万,据2004年第三次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我市重性精神疾病患病率约为1.23%,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约为10万人。精神疾病治疗时间长、容易反复发作,精神分裂症等部分精神疾病致残率高,患者社会功能缺损,日常生活及劳动技能衰退,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比较严重。精神病人的高社会肇事率和高社会负担指数等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沉重负担。因此,各级各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我市精神疾病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关注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增强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狠抓措施落实。为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我市建立了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卫生局总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老龄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精神卫生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定期研究精神卫生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协调和指导全市精神疾病防治工作。
二、分工协作,形成对精神疾病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针对日益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卫生部门要承担精神疾病的预防、干预和患者的救治任务,调整现有精神卫生机构服务方向和重点,采取措施扩大治疗服务面,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根据筹资水平,降低新农合对精神病人报销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宣传部门要将精神卫生列入公益宣传计划,加大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力度。发改部门要将精神卫生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建设程序安排精神卫生发展所需的建设投资。教育部门要结合素质教育的实施,将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心理行为问题工作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公安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社区掌握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依法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送当地精神疾病治疗机构强制治疗。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同时做好城市“三无”人员的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工作,将基层精神病人康复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司法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做好被监管人员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与康复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落实上级相关财政补助政策,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精神疾病防治经费,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人事部门要加大对精神卫生机构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提高专业服务能力。劳动保障部门要促进职工中精神疾病患者平等就业,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精神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对门诊慢性病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精神疾病治疗药品生产流通的监管。工会组织要开展职工心理健康教育、心理问题预防和疏导,缓解职工心理压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共青团组织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为青少年心理健康提供有效服务,帮助青少年养成健康的生活品质,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妇联组织要开展面向妇女的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提供相关的咨询和维权服务。残联组织要会同卫生等部门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疾病防治与康复模式,开展精神残疾康复工作,落实精神残疾患者社会救助政策。老龄组织要积极开展老年心理问题预防和疏导工作,宣传普及老年性痴呆、抑郁等老年期精神疾病和常见心理问题的有关知识。其他部门和单位也要结合自身特点,认真做好所管理或联系的群体的精神卫生宣传和病人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