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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5.制定改革方案。各级要层层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和市属各开发区改革方案要报市政府批准,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改革方案制定各自改革方案,报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实施。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方案要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街办)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6.准备物资和技术资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大量的外业调查、内业整理和档案保存工作。各地要根据各自实际,做好所需仪器设备、技术软件、地图表格、合同文本、登记台账、档案橱柜等物资和技术资料的准备工作。

  (二)勘界确权(试点县市2009年6月-2009年9月,其他县市区、市属开发区2010年4月-2010年9月)。

  1.签订承包合同。经调查摸底尚未实行家庭承包的林地,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按法定程序制定承包方案,承包落实到户,与承包人签(补)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将《承包合同》和承包人的《林权登记申请表》一并报乡镇政府(街办)审核。经乡镇政府(街办)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审查。

  集体所有的用材林、经济林和宜林地应一律落实承包经营主体,特殊情况不能承包到户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少量林地、林木,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同意。2.实地勘界确权。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与乡镇政府(街办)组织专业人员对承包人申请登记的无异议的林权进行现场调查,确定林种、树种、面积和四至界线等,逐块调查登记、勾绘成图,并将林权内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

  3.争议纠纷调处。对林权存在争议的林地、林木资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进行处理。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并充分发挥农村老党员、老干部、老军人、老教师、老模范等人员的作用,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做到“组间问题不出村,村间问题不出乡,乡间问题不出县”,及时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于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之间的林权纠纷,各方要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依法协商解决。

  (三)建档发证(试点县市2009年10月-2009年11月,其他县市区2010年10月-2010年11月)。

  勘界确权完成后,乡镇政府(街办)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材料报县市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的要求,核实登记、微机录入后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因林权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权属改变的,可进行变更登记;对旧版的林权证书,应登记换发新版《林权证》。对农村居民宅基地范围内的林木和在基本农田造林的林木,不予领发《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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