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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避免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全市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重大经济活动是指在我市以政府投融资为主体的有关制造、加工类项目中,使用财政及国有资金、涉及国有资产数额巨大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经济活动。包括:重大科技项目及产业化项目立项;国有企业从境外引进重大技术项目;国有企业向境外出口产品、成套设备或重大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形。

  二、在制定重大产业技术和装备引进政策及重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中,知识产权部门要全程参与,提供政策性建议。对涉及国家利益并具有重要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并购、技术交易等活动,知识产权部门要进行监督或调查。

  三、重大经济活动项目申请单位在上报的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中应涉及知识产权评价的相关内容,具体包括:重大经济活动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保护状况,包括权利类别、归属、数量、法律状态、转让、许可情况及保护期限等;重大经济活动项目已有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合法性与权利稳定性的分析;重大经济活动项目预计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及权利归属分析;重大经济活动项目可能与他人知识产权发生权利冲突的风险分析;综合性结论意见。

  四、重大经济活动项目申请单位应对其提交的知识产权评价内容、综合性结论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因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评价内容而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对重大经济活动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在收到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就知识产权评价的相关内容征求知识产权部门的意见。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认真审查,提出相应意见或建议,作为项目审批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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