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低于基准线。(1)2007年、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2007年、2008年实现利润增长且赢利,预计2009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3)人工成本水平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
4.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宏观调控政策,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其他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在安排年度工资增长时,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工资亦不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三、企业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工资指导线方案,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建立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目的是指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促进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提高而逐步提高的工资增长机制。各企业应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认真搞好贯彻和落实。
(一)各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劳社〔2005〕49号)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状况、在岗职工人数和近两年工资发放情况。2.经济效益状况。包括实现利润(利税)、劳动生产率、资本保值增值等效益指标完成情况。3.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初步意见,包括拟增资幅度、人均增资水平、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以及履行民主程序等情况。
(二)各企业要按照《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5号)的要求,充分发挥职工平等参与分配的积极性,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来确定执行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分配关系。所有企业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均需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或违反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