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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发布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发布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潍政字[200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省政府《关于发布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9〕183号)要求,根据现行国家、省收入分配政策,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我市企业可以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926元为基数,也可以本企业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2009年工资指导线为: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9%。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

  (三)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4%。

  企业效益比上年每增长1%,职工平均工资至少增长0.4-0.5%。当职工工资增长总额超过实现利润总额时,可适当降低增长比例。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确保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

  1.基准线是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均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2.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暂不增加工资。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3.企业应按照本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综合分析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在行业和地区的位次和水平,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二)对不同类型企业实行分类调控。

  1.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当年实发人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企业在岗平均工资(20926元)的,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2.垄断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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