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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意见

  (三)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建设、市政、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节能改造评估体系,对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节能改造项目设计与施工资料进行验收,组织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应对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居民热舒适度改善及热费支出降低等情况进行评价,对达不到预期指标的,应分析问题原因,责令限期整改。

  四、积极推进采暖补贴和热计量改革

  要认真执行鲁政发〔2006〕78号、鲁政发〔2008〕8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全面完成采暖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

  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对经节能改造验收合格的居住建筑试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或者仍按建筑面积收费。具体要根据省里统一部署做好准备,2009年采暖期全市所有安装热计量与温控装置的新旧建筑,全部实行热计量模拟运转,充分采集数据,核算计量收费标准,有条件的试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力争到2010年,凡安装热计量与温控装置的建筑全部试行按用热量收费。

  五、创新完善节能改造投融资机制

  要积极探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投融资的新模式,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元投入,充分调动供热企业、能源服务公司、产权单位、居民个人及金融机构等各方面力量,采取国家和省奖一块、地方财政配一块、市场运作集一块、产权单位拿一块、受益居民出一块的办法,多方筹集改造资金。坚持谁受益、谁投资,合理确定政府、供热企业、产权单位、居民等有关主体的投资比例。各级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在确保使用好国家和省安排专项资金的同时,可从新型墙材专项基金、房屋维修基金、法定公益金或住房公积金中解决部分改造费用。市级配套资金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余资金)中列支6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完成节能改造工作,通过验收并达到节能效果的项目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另行制定。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也要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予以奖励。鼓励社会投资,支持能源服务公司和供热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建筑节能服务模式,创新资金投入方式。

  六、进一步加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组织领导和工作体系。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建设、市政、财政、规划、房管、发改、经贸、监察、广电、供电、通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协调小组。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建立健全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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