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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意见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兼顾各方利益原则。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要尊重居民和建筑所有权人意愿,保障群众权益,兼顾居民、产权单位、供热单位等各方利益,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2.节约能源与改善居住条件、节省居民热费支出并举原则。节能改造要与改善居住条件相结合,与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同步推进,在降低采暖能耗的同时,提高建筑质量,改善居住环境,节省居民热费支出。

  3.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节能改造要纳入各地建设规划和计划,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分类指导。要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旧城区与棚户区改造、房屋“平改坡”以及房屋安全、修缮维护工作相结合。

  4.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原则。分析改造投入及产生的效益,优先选择投入较少、效益明显的项目进行改造,优先采用合理可行、投资经济、简单易行的技术方案。

  5.示范先行,规范管理原则。优先选择党政机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院和电力、石油、金融、保险等效益较好的企业居住区进行试点,跟踪服务,积累经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加强对节能改造的监督管理,保证改造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效果,防止借节能改造名义进行大拆大建。

  三、明确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

  要进一步明确国家和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有关政策,准确把握改造内容、改造技术和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快改造进度。

  (一)明确改造内容和任务量核算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建筑围护结构、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为重点,以下四种情况可以作为任务量核算:一是建筑围护结构、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三项综合改造;二是建筑围护结构、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两项改造;三是对已达到50%节能标准且实行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只进行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四是农房节能改造。其中,建筑围护结构改造面积不得低于改造总面积的30%。

  (二)科学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市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市里分配的节能改造任务,组织对本辖区内既有居住建筑的基本信息和采暖能耗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统计分析,逐个小区、逐栋楼房建立项目档案,根据实施改造的基本条件和群众意愿,合理确定重点改造区域、具体项目和改造方式。要科学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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