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和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2006〕78号)和《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的意见》(〔2008〕8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是落实国家“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内容,是国务院下达给北方采暖地区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省下达我市“十一五”期间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为130万平方米。截至目前,全市仅完成改造面积20万平方米。按期完成省下达的改造指标,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抢抓机遇,加快推进,确保2009年采暖期前完成65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2010年采暖期前再完成65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
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7〕15号文件精神,有效发挥国家和省专项资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坚持地方政府主导,充分调动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创新节能改造模式和融资方式,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切实降低既有居住建筑能耗,确保全面完成建筑节能“十一五”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