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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强化建设用地保障服务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等3个意见和甘肃省单位GDP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考核方法)考核采用量化方法,设置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和工业增加值与建设用地增长系数指标。

  第五条 (指标说明)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由“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三项指标值标准化、平均加权后,在全省排序,并对不同位次赋分得出,满分为35分。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为位次考核指标,旨在通过各市州土地集约水平在全省的位次,考核该市州节约集约用地的水平。

  第六条 (指标说明)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是在计算“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和“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三项指标值的基础上,分别赋分后加和得出,满分为35分。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是激励考核指标,旨在通过各市州考核年度集约水平与前一年相比的提高程度,考核该市州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力度。

  第七条 (指标说明)工业增加值与建设用地增长系数指标是在计算“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和“建设用地增长率”两项指标值的基础上,求取比值系数,在全省排序,并对不同位次赋分得出,满分为30分。对甘南州不做此项指标测算,不参与全省排序,直接赋分为24分。工业增加值与建设用地增长系数指标为位次考核指标,旨在通过各市州工业增加值增长与建设用地增长比值系数在全省的位次,考核该市州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水平。

  第八条 (分值计算)各市州最终考核结果为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以及工业增加值与建设用地增长系数指标对应得分相加之和。具体考核指标计算及计分方法见附件。

  第九条 (考核等级)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0分以上)、良好(70-79分)、合格(60-69分)与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级。

  第十条 (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的考核制度,具体与年底考核各市州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一并进行。每年考核各市州上一年度单位GDP、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工业增加值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状况。

  第十一条 (实施主体)考核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统计局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并组建考核工作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实施考核)每年11月底前,各市州要将考核所涉及的相关数据报考核工作组。考核工作组依据省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对各市州上报数据核实后,进行考核数据的分析和指标的测算,形成各地区考核等级和综合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考核数据)市州所报考核数据与省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不一致时,以省有关部门数据为准,并在相应市州考核得分中扣5分。

  考核涉及的经济数据(包括GDP、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由省统计局提供,按可比价计算,并通过其他经济数据(如财政数据,二、三产业增加值等)进行监测。涉及的建设用地数据(包括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提供,并结合历年相关土地数据情况予以监测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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