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初验: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验收申请,商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将本地区项目建设与初验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
(三)终验:省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州初验情况,商请省财政部门组织进行项目最终验收确认。
省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确认年度任务完成的,作为该项目下一年度续建的依据;确认规划设计任务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下发验收文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
市州投资的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省国土资源部门可委托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项目新增耕地用于补充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由省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现场核实。
九、加强项目后期管理
符合条件的新增耕地,应及时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新增耕地,市县政府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已验收项目的土地经营状况、生产效益、设施管理等进行定期检查,开展项目完成后利用情况评价工作。
项目申报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档案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十、实行统一备案制度
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行统一备案的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将项目立项、变更、验收和补充耕地情况及时纳入项目信息报备系统进行动态备案,并以备案情况为依据,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帐和补充耕地储备库。通过报备系统审查建设用地占补平衡情况,定期分析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和动态监管。不备案的,其增加耕地不能计入完成的补充耕地任务,不能用于占补平衡。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新增的耕地,不得作为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
十一、建立项目奖惩制度
省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年底前对各市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和补充耕地计划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考核,对项目实施管理、资金使用和完成补充耕地计划成绩突出的市州,在资金和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停止对该项目所在县安排项目,扣减该县所在市州相应的切块资金。对资金使用管理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要进行重点审计监督。
甘肃省单位GDP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工业增加值
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市州政府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提高建设用地效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考核内容)由三部分组成,即单位GDP、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工业增加值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