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应在省国土资源部门下达项目立项计划后15日内,将国家及省级投资项目选址建议书提前上报,以便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现场核实。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报告、项目选址建议书、项目区初步踏勘报告、项目区村民或村民代表意见、项目可研报告、项目规划设计、项目预算书等。项目涉及其他部门的,应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许可文件。
六、严格项目申报条件
项目区应具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所必需的水、土自然资源条件及交通、供电等基础设施或拟定同步规划实施的相关建设方案。
项目投资额度按当地项目建设实际测算,国家、省和市级投资项目应分别控制在10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但投资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预算标准。
项目建设规模与下达的资金预算相符,相对集中连片。土地整理应在50公顷以上,土地开发应在20公顷以上。
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10%,基本农田整理不低于3%,土地开发不低于60%,土地复垦实行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建则建。
七、强化项目实施管理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下达的立项批复和项目年度资金预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工程施工设计,并将实施方案报原批准项目立项的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审计制。国家和省级投资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按招投标办法择优选择并委托。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应优先聘用当地农民工参与工程施工。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确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完成工程结算、资金决算和审计;项目验收后,应及时进行权属调整和登记发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截留和挪用。
项目工程实施要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设计与预算,原则上不得变更。国家投资和省留切块资金项目确需变更,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预算支出调整的,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涉及项目建设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预算支出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提高市场准入条件等措施,加强对项目设计、工程监理和施工的监督管理,保证项目设计质量,落实工程监理责任,提高工程施工质量。
省国土资源部门可委托所属土地整理机构进行由其批准立项项目的可研设计和论证,对在我省从事项目规划设计、工程监理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和管理,对全省项目实施与工程质量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参与国家及省级投资项目选址的现场踏勘和竣工验收。
八、认真组织项目验收
国家和省级投资项目竣工后,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内容包括执行规划设计、完成计划任务、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管理、土地权属调整、工程管护措施和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等。
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项目规划设计任务完成,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组织进行自查后,向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将自查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