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共同责任机制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纵向实行省级负总责、市县政府组织实施的管理制度;横向实行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企业竞争介入、农民参与的管理制度,落实共同责任。省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重点强化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标准,编制实施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国家投资和省级重大项目,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统筹组织完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市县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与标准,落实规划,组织项目管理和权属调整,组织项目实施和群众参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下放部分审批事权
将省级投资按项目下达资金调整为切块下达,将省级投资项目设计评审和立项审批全由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调整为主要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缴省财政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以收定支、收返同地”的原则,少数民族地区全额切块下达,其他地区按80%切块下达,20%留省。
省下达的80%切块资金和市州批准农地转用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市县批准未利用土地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下达立项计划,组织设计评审,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立项批复;省留20%切块资金和中央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下达立项计划,组织设计评审,经省政府同意后立项批复。
三、拓宽项目资金渠道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个人利用自筹资金或结合生产建设活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多途径、多渠道补充耕地。补充耕地指标进入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实行有偿转让,用于其他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四、科学确定项目
项目的确定和实施必须从我省气候干旱、生态环境脆弱、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等实际出发,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土地整理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因地制宜、先易后难、有利于集约利用和规模经营;科学决策,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五、规范项目报批程序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各地土地后备资源和建设占用耕地情况,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缴纳情况,编制下达包括投资总额、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内容的项目立项计划。
市州、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项目立项计划,在45日内组织完成本行政区项目的选址、可研、设计和申报等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材料,组织同级财政、水利、农业等部门的专家,分别对国家及省级投资(包括省级切块下达资金)项目和市州投资项目选址进行现场核实,并按项目立项审批权限完成设计评审,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定项目,经同级政府同意,由国土资源部门下达项目立项批复,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