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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强化建设用地保障服务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等3个意见和甘肃省单位GDP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属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业权,可参照执行。

  三、严格矿业权准入管理

  (一)明晰矿业权申请人资质条件。探矿权申请人或者受让人,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采矿权申请人或者受让人,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能源、金属矿产地的,其注册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的30%,各类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5名;储量规模为小型能源、金属矿产地的,其注册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的40%,各类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名;大中型水泥生产企业,申请自用原料基地的,不审查资质条件。

  (二)实行省外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备案制度。省外地质勘查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须在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勘查资质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督管理。

  (三)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各级政府拟列入招商引资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全省矿产资源规划,并按照审批权限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商引资申请,批准后采取公开方式进行招商。

  四、加强矿业权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共同责任体系。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的督导和检查;市州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的督导和检查,负责大中型矿山、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及年度检查;县市区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查处和小型及以下矿山年度检查、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着力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水平。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国土资源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结合执法监察工作特点,为执法监察队伍配备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办案设备,保障执法监察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国土资源执法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建立经常性协作制度,全面提高执行力。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质勘查单位及矿业权人的监督检查,逐步创立“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新路子。

  (三)建立地质勘查退出机制。严格限定探矿期限,预查阶段勘查工作年限不超过2年,普查阶段年限不超过5年,详查和勘探期限以批准的勘查设计为准。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注销探矿权。矿业权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地质勘查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勘查、开发,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各项监督、检查。

  (四)建立矿业权审批监督保障机制。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紧密配合,形成合力,探索建立有效的矿业权审批监督保障机制;加强国有地勘单位地质勘查项目的监察和审计,确保项目规范运行。在加强常规审计、违规违纪问题查处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矿业权审批年度审计制度,变事后查案为事前教育,强化矿业权监督管理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矿业权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
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二○○九年七月十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工作,使其真正成为实施土地利用规划的基本手段、推进开源节流的重要抓手和统筹城乡发展的基础平台,既实现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又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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