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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强化建设用地保障服务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等3个意见和甘肃省单位GDP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标注用地范围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六)标有用地位置的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2份。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应提交下列材料(8件):
  (一)市州、县市区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份(含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及安置途径可行性说明);
  (二)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含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汇总表,征地程序说明);
  (三)建设用地申请表;
  (四)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六)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七)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附加带号的国家坐标系界址点坐标电子文件);
  (八)标有用地位置的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2份。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业权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二○○九年七月十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业权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稳妥推进改革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

  矿产资源规划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各方面力量,全面完成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在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规划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全省探矿权设置规划、重点矿区矿业权整合规划及分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有效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总量、布局、结构和时序等重大问题。

  二、规范矿业权审批程序

  (一)公开出让的矿业权。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确定矿业权受让人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二)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含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经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查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通过后提交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办公会议审查。审查通过的,提请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在《甘肃日报》等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转让(合作)的矿业权。矿业权人提出转让(合作)申请文件,经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查后,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和厅内会审,经厅长办公会议审查同意的,提请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在《甘肃日报》等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申请人方可向省政府政务大厅报送矿业权转让(合作)申请资料,由省国土资源厅按有关规定办理矿业权转让及变更登记手续。

  (四)资源整合重新登记的矿业权。申请人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整合规划或方案提出矿业权登记申请后,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内部会审制度,进行全面审查,经厅长办公会议审查同意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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