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出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做好项目用地前期保障服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参与建设项目前期论证中涉及用地的服务和指导工作,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依法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附用地预审申请表、申请文件、发改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项目可研报告等,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受理申请或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出具预审意见。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处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用地预审时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已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掌握压覆矿产资源情况的,用地报批时不再重复审查。
四、优化用地审批管理,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一)合理扩大先行用地范围。省重大项目和省级新增投资计划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工程的用地,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后,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到位的前提下,由项目单位提出先期用地申请,经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批准先行用地的项目,应在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
(二)明确用地审批权限。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除应由国务院审批的外,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审批。
(三)优化用地审批程序。由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时,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对县级政府组织的用地报件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市州政府报省政府审批。设区的市政府拟订的城市批次用地报批方案,不再要求区政府的相关材料。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跨县市区的,由所在市州统一组织相关县市区分别完成基础工作后,以市州为单位统一汇总报批。
(四)简化用地报批材料。由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批次用地提交材料由14件减少为6件,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20件减少为8件。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建设项目用地提交材料由13件减少为7件(具体报批材料见附件)。
(五)提高用地审批效率。省政府政务大厅在收到材料齐全的用地报件后3个工作日内,将报批材料移交省国土资源厅审理。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报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报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单位一次性补正。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市州、县市区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缴纳有关费用,省国土资源厅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建设用地批复。
五、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问题。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批准先行用地的,要预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征得农民同意,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拨付到当地政府或部门有关资金账户。动工用地前,要将有关费用支付到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征地实施中,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依法严格办理土地征收登记,要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对征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进行公告,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公开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公告无异议的,组织开展征地工作;存在异议的,要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