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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
(2009年10月26日 川办函[2009]26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地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坚持“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工作宗旨,充分发挥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弘扬革命烈士精神、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的主旋律作用,为促进全省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现有的管理保护工作与新形势下烈士褒扬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充分发挥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作为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基地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是为纪念革命烈士而修建的特殊建筑设施。这些建筑设施真实地记录了不同革命历史时期无数革命先烈英勇奋斗、前仆后继的英雄事迹,展示了革命烈士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精神,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涵,是革命传统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自觉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认真研究和解决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的日常工作,切实把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落实政策,健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的保障机制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属政府建设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保障投入是做好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的物质基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民政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第2号令)有关精神,切实解决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存在的体制不顺、保障不力等突出问题。要理顺管理体制,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要逐步纳入各级民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形成自上而下、运行顺畅的管理体制。要加大财政投入,县级以上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财政部门要将管理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未列入县级以上保护单位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保护,建设单位不复存在的,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管理保护,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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