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9]5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48 号)、《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必须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第三条 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综合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项目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进行综合验收。
第五条 综合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确定的规划开发建设;
(三)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照规划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
(四)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五)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
(六)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