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社险综[2009]51号)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优化管理服务,方便单位办事,根据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和简化社会保险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简化职工参保登记变更手续
1、范围和对象。参加杭州市区社会保险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参照执行。
2、简化申报材料。从2009年11月1日起,用人单位办理新增职工参保登记时,填报《杭州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职工申报表》,不再附报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参保人员停保,填报《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减少申报表》时,不再附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等有关材料。
简化申报材料后,用人单位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员变动情况,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相应法律责任。
二、积极推广“数字社保”工作
1、实行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数字化。目前,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可通过杭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站,查询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及个人账户等基本信息,在此基础上我局将推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电子手册”,市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逐步设立自助查询服务设备,方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打印参保缴费记录。11月1日起,首次参保人员暂不核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参保人员办理停保时也不再记载相关内容。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移养老保险的,在办理转移手续时仍予核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并登记相关参保信息。
2、规范网上办事,推行电子政务,方便业务办理。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我局面向用人单位和个人,实施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目前,已提供包括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基本信息查询和参保人员新增、停保业务申报等19个办事项目。
用人单位实行网上办事,应先行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劳动保障系统窗口办理认证手续。凭认证用户名登录杭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www.zjhz.lss.gov.cn),进入社保网上办事系统。
对实施网上办事的用人单位,申报参保人员变更时,不需另行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纸质报表及相关附报材料。用人单位应当在当月的26日至30日期间通过网上办事系统,接收社保经办机构对本单位当月申报的确认结果。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通过的各项电子申报数据,作为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和结算的有效依据。
当月申报及接收的申报确认结果,用人单位应打印后加盖本单位公章保留备查,必要时可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复核,有关部门或职工要求查询时,用人单位应及时提供并确保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