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健全完善人大、政协支持工会参与立法和民主监督的制度。各级人大、政协要充分发挥工会在推进立法、执法检查、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工会与人大内司委、政协社法委联系制度,进一步畅通工会反映职工诉求的渠道。在制定涉及职工权益和工会工作的法规时,要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在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或专项视察活动时,要吸纳同级工会参加。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工会代表和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一线职工、劳动模范要占一定比例。在提名各级人大、政协常委会委员时,应有工会负责人作为候选人。
18政府及有关方面要大力支持工会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要指示精神,把更多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把党政所需、职工所急、工会所能的事更多地交给工会组织去办。完善政府(行政)及产业部门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政府(行政)及产业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的重要问题。各级政府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听取同级工会意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分配、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障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政策、措施时,应吸收工会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在成立相应的社会性管理监督机构和组织相关执法检查时,应吸收工会参加。各级政府要吸纳工会参与社会保险资金监督管理,支持工会对廉租房、经济实用房建设实施社会监督。在先进企业、优秀民营企业、优秀企业家、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等评选中,要把是否建立工会、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作为重要条件,并征求工会意见。建立健全党政主导、工会运作的职工维权协调会议制度,以及工会与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国有资产管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及工商联的联系沟通制度。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场所以及经费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进一步规范完善税务代收和财政划拨工会经费长效机制。工会资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的不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要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劳动争议诉讼、职工法律援助、农民工维权和工会经费收缴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工会干部维权保障机制,对阻挠工会依法履行职责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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