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常履行的若干意见
(京建市〔2009〕599号)
各区(县)建委、司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充分发挥公证法律服务功能作用,有效预防施工合同纠纷,减少诉讼,及时化解矛盾,保障施工合同正常履行,促进首都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保函,应当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二、非政府投资项目,承包人带资建设的,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带资数额、期限、利息计算方式等内容,并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三、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者结算价款的,应当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四、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本着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原则,自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和解协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其它法律途径解决施工合同纠纷。
五、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或者工程质量纠纷时,可以共同委托具有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对于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定报告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应当签订协议予以确认。
六、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就项目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工进度、双方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维护管理措施、停工损失费用计取方法和复工计划等签订停工协议,并办理公证。
七、建设工程已竣工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为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房屋买受人合法权益,可以采取提存公证手段及时解决施工合同纠纷。对于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部分,合同双方当事人可签订提存协议并办理提存公证,待符合法定或者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给付条件时,由提存受领人取回剩余部分工程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签订担保协议,约定债务人提供同等价值的房屋作为担保,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