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的通知
(教高〔2009〕10号)
各高等学校:
近几年来,我省高校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在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同时,积极调整办学思路,拓展非学历教育途径,为提高行业或系统在职人员素质作出了贡献。为加强对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统筹协调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之间的关系。要紧密结合社会、行业需求,积极开展非学历教育,认真制定和落实教学计划,保证办学质量。要提供与规模相适应的物力、人力投入。
二、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等。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地。高校受行业、部门委托,可以面向行业或系统举办非学历教育。
三、高校的非学历教育工作应由其成人(继续)教育部门统一归口管理,与其他教育机构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应对办学全面负责。学校二级学院、系、部、处及其他机构不得以各自的名义自行举办或与外单位合办非学历教育。
四、高校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脱产学习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业余学习的时间不得超过1.5年。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脱产学习在半年以上、业余学习在1年以上的,应报经省教育厅备案后,按有关规定发布招生简章。
五、高校举办跨省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申报材料应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报招收学员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申报材料应包括办学形式,招收学员的区域、对象、学习期限、教学计划、使用教材、师资投入,可提供的教学设施和用房、招生人数、收费标准和项目等。
六、非学历教育学员完成学业,考核及格,由高校发给写实性结业证书,但不得颁发易和学历教育相混淆的证书。结业证书颁发情况应建立专门档案。
结业证书应注明以下内容:
学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非学历教育的性质、学习形式(如脱产、业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