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鄂办发〔2009〕45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8月31日
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评价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实现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推进全省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在总结近几年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战略,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建立和完善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导向和激励机制,乘势推动县域经济新一轮跨越式发展,为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奠定坚实基础。
二、评价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县级市24个;县40个;参照县级管理的区11个;武汉市4个县改区及汉南区,共计80个单位(名单附后)。
三、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分6大项27个子项指标体系(表略)。
四、评价考核方法
(一)省县域经济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根据各项指标对县域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确定各指标权数。
(二)在对原始数据评估的基础上,对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消除不同计量单位的影响,将其转化为无量纲值,使数据趋于稳定。
(三)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两项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即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目标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四)按照综合评价指数值的高低对各县(市、区)进行排序。
五、考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