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高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工作要在教学工作计划的统一安排、指导下有序运转。高校应根据全年教学任务及目标,制定学期教学工作计划,作为组织、检查和总结教学工作的依据。对教学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成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经常检查、督促,年终要进行总结。
第九条 教学管理评估是检查学校教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学校应每年进行一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评估。通过评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第十条 高校设立校外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辅导机构应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办理审核、备案手续。未经市教育局审核、省教育厅备案,高校不得擅自设立校外教学辅导机构。
第三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高校应根据其办学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在批准开设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成人高等教育专业。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是高校保证教学质量的基本教学文件,是实现人才培养规格和安排教学任务、组织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高校应制定和认真组织实施成人高等教育专业教学计划。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的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及规格要求;修业年限(学分);课程设置、课程结构、教学环节及学时分配(学分分配);教学进程表;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 制定或修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必须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基础理论教学以必需、够用为度,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重视对学生能力的培养,体现成人教育的特色。
第十五条 高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层次分为高中起点本科、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三种。在校学习形式分为脱产、业余(包括半脱产、夜大学)和函授三种,脱产最短学习时间为:高中起点本科4年、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2年;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时间为:高中起点本科5年、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