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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新农村建设试点乡镇工作的意见

  (二)科学编制发展规划。试点工作在规划的科学指导下进行,各试点乡镇和所涉县(市、区)要按照目标要求制定乡镇发展规划、村庄布局与建设规划。规划内容要包含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镇村环境整治、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镇村规划要突出地方特色,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与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与区域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乡镇规划制定的指导,搞好项目衔接。

  (三)不断创新投入机制。通过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盘活集体存量资产等多种途径,大力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强村级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项目配套等措施,引导农民投资投劳建设新农村。整合各项涉农建设专项资金,实行“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性质不变、渠道不乱、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充分发挥涉农专项资金的聚集效应。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拓宽建设资金投入渠道。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引导民间资金投入新农村建设。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放力度,对试点乡镇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四)加强政策激励引导。(1)从2009年起三年内,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对每个试点乡镇安排1万亩土地整理项目或低丘岗地改造项目;(2)从2009年起三年内,由省交通运输部门对每个试点乡镇除原安排的村级公路建设计划外,每年新增10公里建设计划;(3)从2009年起三年内,省里每年在村镇建设资金中对每个试点乡镇安排小城镇建设资金50万元;(4)从2009年起三年内,试点乡镇完成所辖村村庄整治任务的,省里从村庄整治资金中对每个村一次性扶持10万元;(5)从2009年起三年内,由省林业部门每年对有低产林改造任务的试点乡镇安排低产林改造项目6000亩,对其余试点乡镇每年从其他林业项目中给予相应安排支持;(6)各县(市)按规定对省集中的税收增量返还资金中拿出25%用于新农村建设,对试点乡镇给予倾斜。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调整项目计划,落实项目资金,抓好项目实施,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确保建设项目取得实效。

  (五)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帮助解决试点乡镇新农村建设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事民议”、“民事民决”、“民事民管”。防止形式主义,强迫命令;防止不讲条件,相互攀比;防止加重农民负担,严禁违反政策出台新的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严禁截留挪用对农民的各项补贴资金,严禁领导干部承揽建设工程。对于村内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以及环境整治等,严格在政策范围内按程序、按标准合理统筹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试点乡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检查督促,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实行年度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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