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绩效工资总量随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二)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三)校长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加强工资管理和规范收费
(一)学校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应坚决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三)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四)坚持和完善学校内部监督、主管部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等各项制度,加强对学校收入分配的监管,尤其要加强定期财务审计。同时,加强对学校内部分配改革的指导,确保收入分配公开、民主、合法、规范。
五、增加退休人员补贴
退休人员补贴由三部分构成:一是按退休时职务增加的补贴;二是按照年龄增加的补贴;三是节日补贴,参照本区县退休公务员节日补贴的发放办法执行。
六、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