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市人力社保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
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以“规范教师工资、规范学校收费、调动学校积极性、调动职工积极性”为重点,按照“统筹安排、区县实施、分步到位”的原则,现提出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二、绩效工资的构成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节日补贴、学年奖四部分构成。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岗位职责。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在考核基础上进行分配。基础性绩效工资占两者之和的70%。
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具体项目、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区县确定。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岗位津贴、班主任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二)节日补贴。参照本区县公务员节日补贴的发放办法执行。
(三)学年奖。区县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参照当地公务员当年督查考核奖金平均水平,为义务教育学校建立学年奖。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对学校的综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拉开差距,向考核优秀的学校倾斜,向艰苦地区学校、艰苦岗位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