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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财政、纠风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只允许在本通知所列项目的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减少,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如需新增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必须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教育、财政、纠风部门备案。代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省有明确规定的,按省统一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县(市、区)级以上价格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  当地实际制定。
  (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及从严控制的原则,学校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做到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盈利,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接受家长监督。学校不得强行或变相统一收取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在服务性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中小学代收费采取集中预收、期末结算和非盈利原则。学校在规定的服务事项和预收金额范围内,按学生实际需要选定项目和内容集中预收。每学期末,学校分年级结算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及时清欠预收费用,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其支出必须单独核算,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于学校的其他支出。
  (五)中小学不得自立服务性收费项目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讲义费、试卷费、押金等;不得收取各种模拟考试的试卷费用等;不得强制学生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学具、报刊杂志;严禁其他部门或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推销商品和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与教育活动无关的各类有偿服务。
  (六)中小学不得收费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班、特长班和兴趣班,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收费的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七)中小学应按有关要求给学生体检,并按规定购买“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和体检费用按规定标准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学校不得额外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体检费、保险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检费用可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费用开支办法按省规定执行,不得向学生收取。首次向少先队员颁发红领巾和队徽所需费用一并列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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