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丽水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销售网点申请备案的条件

  (1)与中标销售企业签订直营、加盟或授权协议;

  (2)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5)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并有能力正确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涉税问题请参照《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家电下乡中若干涉税问题处理的通知》(丽国税征〔2009〕4号)处理。

  2.销售网点申请备案的程序

  销售网点需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级经贸部门备案。经贸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按照网点备案的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答复。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销售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多头备案。

  3.销售网点备案成功后,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及时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在产品售出后3日之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六)补贴资金申领。具有我市农业户口的所有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到经县级经贸部门确认备案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可凭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补贴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储蓄存折,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专人负责补贴资金申领和初审工作。各县(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65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补贴资金的具体操作规程,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市本级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操作规程。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实行工作责任制,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成立丽水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