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丽水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9〕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制定的《丽水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丽水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家电下乡工作的部署,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
浙江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2号)精神,做好我市家电下乡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扩大内需、统筹城乡改革发展为目的,以政府引导、企业承办为基本方法,通过对我市农民购买家电给予适当补贴,以及建立和完善流通服务体系等,促进农村家电消费,提升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具体政策
(一)实施期限。从2009年2月1日起到2013年1月31日止,暂定4年。
(二)补贴对象。凡具有我市农业户口(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确认)的所有人员,在经贸主管部门确认备案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均可申报财政补贴。
(三)补贴标准。财政补贴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3%,其中:中央财政补贴80%,省级财政补贴20%。在实施家电下乡期间,每户每类产品补贴数量为2件(台)。
(四)补贴品种和最高限价。纳入我市家电下乡的产品暂定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空调、热水器(含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电脑、微波炉和电磁炉九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洗衣机2000元、手机1000元、分体挂壁式空调2500元、分体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品种和限价随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
(五)销售网点的备案条件、程序和工作要求。